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04证保1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风华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油七建所承包的辽化热电厂院内辽阳石化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办公室内的通讯录进行摄拍、扣押;到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辽阳项目经理部处调取(复印)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到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处的辽阳项目经理部调取(复印)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对通讯录进行扣押没有必要,摄拍已能实现保全目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油七建所承包的辽化热电厂院内辽阳石化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办公室内的通讯录进行摄拍。
二、到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辽阳项目经理部处调取(复印)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
三、到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处的辽阳项目经理部调取(复印)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