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230执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朝阳大道交通局5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力,男,藏族,1974年8月生,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执行人:张俊,男,藏族,1982年8月生,住四川省小金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力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3651元,现因当事人已自动履行相关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5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岳 怡
书 记 员 尕玛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