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230民初26号
原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东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朝阳大道交通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坪
审判员 敬 明
审判员 吴锦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