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

某某、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国,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366号29栋附8号。
法定代表人:骆盅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05645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河南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0010235008。
原审被告: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朝阳大道交通局5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系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洪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琦、丁加勋,系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6800元,退还上诉人***13400元。退还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400元。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田 勇
审判员  邹爱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瑶
书记员邹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