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2民初1330号
原告: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朝阳大道交通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21435433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3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第三人:***,男,生于1976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第三人:***,男,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原告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蒲江交通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