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恢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杨国花,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郭金松,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三家子2-23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镇隔应村皇山井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国花、***、郭金松、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国花、***、郭金松、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15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3日内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既未如期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络及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络,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房产土地情况,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待该案件有执行案款进账,本院会及时扣划,并予以返款。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5日继续查封郭金松名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十三架34号宅基地(面积207.09平方米),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5月5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工作均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杨国花、***、郭金松、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05执恢7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可新
审判员  张洪国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佳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