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方争,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三家子2-23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伟,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经审查,被告***已死亡。现原告未提供***的继承人的身份信息,被告主体现不确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郑友杰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李炳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