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04执2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郭金柏,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三家子2-23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金卓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前进乡文官村。
法定代表人:郭文森,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郭金柏、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沈阳金卓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辽0104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郭金柏、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沈阳金卓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录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名单,于2018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郭金柏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对三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房产信息、金融理财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无办公场地、无从业人员、无经营活动,账户长期无往来,无缴税信息,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被执行人沈阳金卓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无办公场地、无从业人员、无经营活动,无资金往来,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被执行人郭金柏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2019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郭金柏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号××室房屋拍卖,案款已经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郭金柏名下的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105-3号3-6-2室房屋经双方议价为45万元,已委托京东网拍卖,等待拍卖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执22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如申请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广顺
审判员 郑显波
审判员 王智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