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与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恢8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3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三家子2-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12号装饰城1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亚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文官轻钢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皇姑区陵东街道文官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世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前进乡文官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前进乡文官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与被告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文官轻钢建材城有限公司、沈阳世佳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233748.1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