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22执异2号
案外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案外人:李龙芳,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案外人:邱桂剑,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案外人:陈善永,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案外人:江泽传,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案外人:杨军,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案外人:黄宗元,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案外人:陈世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案外人:龚文光,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上述案外人的诉讼代表人:陈世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上述案外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林,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同兴大盟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0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所在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陆兴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增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案外人***、李龙芳、邱桂剑、陈善永、江泽传、杨军、黄宗元、陈世新、龚文光对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同兴大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案外人于2019年元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李龙芳、邱桂剑、陈善永、江泽传、杨军、黄宗元、陈世新、龚文光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闯奎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人民陪审员 何益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