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22民初1922号
原告: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长安三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荣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原、被告签订的《铺设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签订地是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铺设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此,被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万春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