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长安三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荣昌。
委托代理人:***,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1922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约定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的条款并不能排除其可以依法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在陆川县。据此,诉请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陆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虽然讼争双方在铺设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即广东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管辖排除专属管辖。本案中,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与广东金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所作出的约定管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只能由陆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钟荣
审判员梁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