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2民初3344号
原告: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长安三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200556513R。
法定代表人:丘明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恒,男,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川县大桥镇卫生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大桥镇大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22499422463Q。
法定代表人:吕优,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男,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陆川县大桥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8月25日原告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2元(原告已预交1356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党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