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91民初1656号
原告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钱建中,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建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明: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钱建中与被申请人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作出扬劳人仲案字[2017]第11号仲裁裁决书。钱建中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7)苏1191民初1657号。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7)苏1191民初165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案号为(2017)苏1191民初1656号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诉钱建中劳动争议案件并入案号为(2017)苏1191民初1657号钱建中诉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并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审判员魏震二○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