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佳抚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祖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倡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