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于海涛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2民初611号
原告:于海涛,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790514224N,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佳抚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祖海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
原告于海涛诉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海涛,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9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份,被告***承包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原阳光家园水暖、强电、弱电、消防、现场电等工程,***又发包***,***又发包给原告,总计承包费444,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用两户公寓抵偿人工费307,000元,后***又给付40,000元人工费,被告尚欠原告97,000元人工费未给付。原告此后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人工费,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认为原告已完成了承包的工程而且也经过了竣工验收,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人工费。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时补充称,1.被告说他不欠我钱,给我两户公寓楼是他签字给我的;2.支付人工费是***支付;3.房子是2014年9月份验收的,验收手续时***的,我撤出工地,1号楼和2号楼现在已经住满人了,房产证已经下来了,如果没有验收成功怎么会有房产证。
***辩称,我不认可原告说的,1.原告说我欠他人工费,但是我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我不欠他钱;2.原告说工地验收竣工了,但是他干的水暖、电照等到现在属于试用期,不是验收期。庭审时补充辩称,1.人工费我是大包包给***的,至于***与原告之间内部的账与我公司没关系,在施工期间,因为***把人工费包给于海涛造成工程停工,付不起人工费,我公司替原告付的人工费加上房产总价是453,221元,其中两处房产共计308,121元,人工费124,100元,合计432,221元,还有一笔21,000元人工费未付款和18,000元的原告的维修费这两笔账到现在为止没有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与*为民签订了《阳光家园宏升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水暖人工费合同书》,2018年2月11日进行了结算,由于***去世,原告认为只能向二被告要这笔钱。经庭审调查,二被告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与***因合同的约定有直接利害关系,与二被告没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海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