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22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71岁
被执行人:友谊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友谊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51233.89元及利息,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核实确认,被执行人友谊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3740000.00元。2020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22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