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0971039104,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16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球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3543049D,住所地**示范区兴**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球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3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4000元及违约金26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28元、执行费4256元。但被执行人**环球园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环球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