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81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村冯家细屋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2民终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大冶市人民法院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7)鄂0281执157号之一
签发:
指挥中心:
实施一处:
缓急:
密级:
主送:
抄送:
拟稿单位:实施一处
拟稿人:***
份数:5份
印刷单位:实施一处
校对人:
印刷时间:
附件:
主题词:执行裁定书
标题: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