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民初99号 原告:***。 被告: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村冯家细屋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