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15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被告***(又名***)。 被告***。 被告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以上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733元,减半收取13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