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裕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日新光伏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裕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日新光伏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裕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02民初286号
原告:烟台日新光伏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彤彤,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裕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奇山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日新光伏灯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裕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日新光伏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日新光伏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烟台日新光伏灯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于水宝
人民陪审员于书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