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02民初4124号
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被告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2元,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