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666号
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水利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89。
法定代表人:李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金强,男,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文盲,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703090278。
被告:延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延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13。
法定代表人:卢延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呼小雄,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长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延安市延长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延安市延长县,故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由延安市延长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选择在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延长县交通运输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延安市延长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57927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小 莉
二○二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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