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1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延长县交通运输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美
本院在执行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延长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延长县交通运输局向申请执行人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51017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927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交通运输局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延长县交通运输局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延长县交通运输局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及房产信息。2020年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延长县交通运输局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2020年12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延长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3月2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欠款。
(二)被执行人延长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案件受理费57927元及执行申请费。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执43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张亚媚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古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