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5135H。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花园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李乾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遥,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
被执行人: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89。
法定代表人:李清,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厦XX楼。
本院在执行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90540元及利息(以未清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10907元、执行费21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8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61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交纳了案件执受理费10907元、行费213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  巧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