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13号
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水利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高中文化,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永平炼油厂职工,现住锦秀园小区。
被告: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宕梁莲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秦志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04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白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