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39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龙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龙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龙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海泉
书记员 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