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长垣盾安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3901号
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长垣盾安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审判员  陈 艳
书记员  张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