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李家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5605678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门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94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门军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民政婚姻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开始,冻结被执行人门军名下银行存款1159.62元、481.29元、147.51元,网络资金2050.28元,并将上述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门军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