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1057号
原告:王清玉,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林(父子关系),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63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孟召贵,经理。
被告:秦孝先,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玉诉被告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孝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玉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清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清玉负担。原告已预交425元,退还400元。
审判员  刘美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坤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