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异16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东直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孟召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哈尔滨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丰机动车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
法定代表人:肖清松,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445号。
法定代表人:司连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丰机动车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丰机动车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1993年10月,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丰机动车清洗有限公司在成立时由哈尔滨市前进工业公司和香港联丰医药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哈尔滨市前进工业公司以位于前进乡哈黑公路西侧22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水、电权作价275万人民币出资,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该土地的用地单位为前进乡人民政府(现松北镇政府)。1998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松北镇政府与哈尔滨东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哈尔滨东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兼并松北镇政府下属企业哈尔滨市前进工业公司的协议》,松北镇政府同意其下属企业哈尔滨市前进工业公司被哈尔滨东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兼并,约定哈尔滨市前进工业公司在工商执照变更前,该公司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松北镇政府承担。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约定内容,松北镇政府应对前进工业公司作为投资人向哈尔滨华丰机动车清洗有限公司就应办理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此项投资,承担连带责任。作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追加松北镇政府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松北镇政府对哈尔滨市前进工业公司应在投入的该土地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人民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人民政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院执行(2014)外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以本案争议的225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价值为限。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或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与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 家 喜
人民陪审员 王 淑 荣
人民陪审员 邹春平1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