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78789号 原告: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被告: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建筑构件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韩家洼子。 法定代表人:***,该厂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被告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建筑构件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由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予以退回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