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建国南头道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柯瑞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文化大厦B6栋1单元503室。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外区东直路363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孟召贵,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柯瑞迪商贸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9月30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