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绥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3)绥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3)绥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