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绥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石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