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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绥执字第40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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