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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绥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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