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3863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天益堂中街分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殷雅杰。
被告: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昌。
本院在审理***与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天益堂中街分店、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迟海锟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