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386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
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天益堂中街分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殷雅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天益堂中街分店、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振国
人民陪审员 王汝佳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李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