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884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系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福军
人民陪审员 周靖红
人民陪审员 袁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