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1611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天益堂中街分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殷雅杰。
被告: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昌。
原告***与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天益堂中街分店、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皮晓赛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人民陪审员 唐占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思婵
书 记 员 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