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160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天益堂中街分店。
被告: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天益堂中街分店、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皮晓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思婵
书记员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