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91民初1149号
申请人:**,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利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利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利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643.35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利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6643.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40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