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民申30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沧州金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沧州金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习静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