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枣民二初字第266号
原告: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涛,任经理职务。
被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新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