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1342号
原告:北京凯阑通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号(住宅)楼2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雷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京哈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温连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凯阑通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雷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凯阑通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阑通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北京凯阑通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