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雷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与三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989号
原告: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临10号1586。
法定代表人:张国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邓洲。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京哈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温连红。
原告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