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989号
原告: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临10号1586。
法定代表人:张国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邓洲。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京哈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温连红。
原告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闽兴联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