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906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55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何超磊,男,1992年7月4日出生,系被告人***的儿子。
辩护人丁旭华,义乌市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骆剑岚,义乌市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仙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何超磊及其辩护人丁旭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骆剑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底,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义乌市伟龙胶带有限公司位于义乌市××街道××路的新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并雇佣刘某1等人承建相关工作。后因资金链断裂,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职工及项目部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151570元。被告人***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其在拖欠上述劳动者报酬后逃匿,且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后由陈某支付劳动报酬280000元,剩余1871570元仍未支付。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段被抓获归案。
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吴某1、吴某2、柏某、王某2、王某3、刘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傅某、周某、刘某2、袁某、蔡某等人的证言,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义乌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存根)及照片,短信发送记录,工资发放表,投诉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泰利公司伟龙项目部现金日记账,单笔转账交易明细,付款凭证,证明,水电安装协议书,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协议说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供述,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丁旭华提出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骆剑岚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单位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退赔王某1等142余名员工共计人民币1871570元(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楼舒莹
应付工资清单
工种
姓名
金额(人民币:元)
泰利公司职工
王某2
26300
吴某1
20784
王某1
51300
柏某
25046
吴某2
11300
王某3
10300
伟龙工程项目部员工
王春堂
106000
许贞宝
82000
陈小民
50000
陈洵六
18000
水电(刘某2)
洪丁山等12人
194110
铝合金(陶耀忠)
陈士宽等13人
189830
抛光(李平)
牛潘华等24人
446600
木工(张小许)
覃宇辉等55人
380000
钢筋工(袁某)
雷艳齐等25人
260000
总计
142余人
187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