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5699号
原告:***,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谦,浙江红太阳(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工业小区物华路**。
法定代表人:俞博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军,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飞,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
法定代表人:何春生,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楼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谦;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飞;第三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增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9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被告将其厂房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使用。2020年3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9000元,并出具欠款确认书一份予以确认。
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辩称,对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对于利息有异议。双方于2020年3月30日进行对帐清算,确认尚欠工程款为469000元,但并未约定支付利息,也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所以请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因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生郑州服刑,破产管理人对本案讼争工程的情况无法核实,尊重法庭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第三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420天,合同价款2744560元。2013年7月30日,原告***借用第三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为工程承包负责人,约定工期330天,总造价为11800000元。2020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118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30日,尚欠工程款469000元。同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一份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清单、欠款确认书、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各一份、第三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原告***借用第三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现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30日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469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双方的过错及损失,本院支持原告从工程款结算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被告主张利息损失。综上,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6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8元,由原告***负担10838元,由被告义乌市宏臣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8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程 俊
人民陪审员 徐勤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爱华